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25〕57号

                                                                                                                                       

印发新修订《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经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5年12月31日

实习面试考核评分规则.docx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2015年4月1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5年6月2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活动,保障实习考核的质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五)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六)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和遵守情况;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结束后所进行的统一考核,未书面提延期考核申请的,将视为已同意参加省律协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所安排的统一考核。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当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省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律协确认。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省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向省律协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参加对所在律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并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相应面试考核小组: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实习人员或者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自己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省律协提出调整。

第十七条 省律协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省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八条 对实习人员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基本技能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执业基本技能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30%。

第十九条 政治素质考核25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且熟练掌握相关宪法知识的计5分、基本掌握的计3-4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二)能够熟练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的计5分、基本掌握的计3-4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能够熟练掌握中国律师制度相关知识的计5分,基本掌握的计3-4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具备正确的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的计5分、基本具备的计3-4分、不具备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计5分,一般的计3-4分,较缺乏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律师执业的初心、使命、法律援助、公益活动、普法宣传,以及如何践行《律师法》规定的“三维护”等。

第二十条 道德品行考核25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能够熟练掌握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计13分,基本掌握的计9—12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8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具备较强的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的计12分,一般的计8-11分、较缺乏的在7分以下酌情计分并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考核不合格的,则按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基本技能考核20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能熟练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计4分,基本掌握的计2-3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二)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计4分,基本掌握的计2-3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具备较强执业风险防范意识的计3分,一般的计2分,较缺乏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具有较强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的计3分,一般的计2分,较缺乏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五)具有较强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的计3分,一般的计2分,较缺乏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六)具有较好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的计3分,一般的计2分,较差的在1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二十二条 实习表现考核30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能高质量完成办案报告的计12分,每少一篇办案报告减少4分,办案报告存在由他人代写或编造的,计0分,虽完成办案报告数量,但质量不高、不规范的,可在10分以下酌情记分;

(二)能规范对工作日志进行记录的计9分,基本规范的计5-8分,不规范的在4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高质量、规范完成论文的计5分,基本规范保质完成的计3-4分,不规范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能全部按照省律协要求完成集中培训课程或活动的计4分,能够基本完成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未能完成的不计分。

(五)其他考核材料整理规范的可附加3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任一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小组对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时,应当针对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中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反映的内容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道德、政治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以及德、勤、技、能的综合合格。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是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面试考核以及提问时要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将考核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进行公示。

省律协于实习人员《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上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未能依据本规程第二十九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省律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实习人员可在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实习人员经两次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应重新实习;重新实习期满仍未能通过考核的,在省律协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间,如果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或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除应由实习人员签署外,另由指导律师附加签署,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听取面试录音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对于实习人员申请复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为取得考核合格意见,而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省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