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6-01-04 浏览次数: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25〕56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经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5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5年6月2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参加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省律协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活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省律协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目的】省律协要加强实习培训和管理工作,实习培训工作要坚持实务培训为主,帮助其尽快适应律师实务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风险和执业技能。
第五条【实习管理与监督】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省律协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实习指导律师直接负责,实行实务指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相结合,实习指导律师的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的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培养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是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八条【申请时间】拟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在省律协规定时间内统一申请实习登记。
第九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不符合品行良好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律协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省律协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人员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实习指导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具体指导实习人员时,负责具体指导的律师应具有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或者应当执业五年以上。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登记,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七)申请实习人员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专职实习,需提交辞职、退休或无业证明等文件;
(八)海南省内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
(九)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十)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规定条件且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书面承诺;
(十一)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且履行指导职责的书面承诺;
(十二)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实习时应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十三)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一张。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律师事务所须将原件提交省律协审核。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实习登记审核】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补充材料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将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四)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省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五)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对省律协作出的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省律协不再受理。
在上述期限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省律协应在收到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撤销实习登记的情形】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予以撤销实习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实习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八条【实习证的换补】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实习期限】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实习机构】实习人员的实习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未经省律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所或中止实习。
经省律协同意,也可根据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但在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上述单位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签订实习协议】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补贴的约定,实习补贴的标准由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约定。
(七)协议自省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实务训练】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职责】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实习律所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五条【集中培训】省律协组织对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总时长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可以分期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由省律协确定。
集中培训大纲由省律协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培训大纲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省律协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二十六条【集中培训内容】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国共产党党史、国史教育;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
(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省律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培训内容,组织编写相关培训教材。
第二十七条【集中培训方式】省律协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等有关单位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有效。
第二十八条【集中培训考核】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协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实习中止】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中止实习的,应在三十日内向省律协提出申请,经省律协批准后实习期限顺延。实习中止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条【转所实习】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所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省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省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或实习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实习指导律师,并向省律协提交变更申请,经省律协审核同意,已进行的实习有效。超过一个月未确定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注销实习】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协议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违反实习协议要求解除实习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省律协申请注销实习,经省律协审核同意,可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省律协可依照本办法直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人员注销实习的,其实习证应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省律协。
第三十三条【实习期满后转所】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在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申请转所执业。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按省律协要求的时间,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2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的证明材料,包括实习日记、办案报告、论文等。
(六)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五条【考核时间安排】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申请且材料符合考核条件的,省律协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对其进行考核;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省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不少于2宗,仲裁案件不少于1宗,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少于3宗。实习人员应就参与的案件撰写每篇不少于2000字的办案报告10篇;办案报告需附载有实习人员名字的裁判文书(不少于3宗)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需办理5件以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且提供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及其办案报告5篇。
如确因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原因导致上述案件类型不全的,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说明,可用其他类型案件代替。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记录,其中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150日(篇),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50日(篇)。
(三)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论文题目自选,但必须是实习期间独立完成的)。
第三十七条【考核制度】省律协应当设立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考核程序】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人员经省律协考核合格的,省律协应当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登记表》上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结果公示】 省律协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省律协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
公示结束后,省律协应当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告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考核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或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考核合格不申请执业的】经省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省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章 实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习纪律】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协指派的工作任务;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八)擅自中止实习或擅自变更实习指导律师;
(九)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毁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同时在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包括总分所)实习;
(十一)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违规处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其他实习管理规定的,由省律协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并责令其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其终止实习,收回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四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尽义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
(八)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省律协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省律协除根据本规则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颁布的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