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和职业责任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23﹞22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和职业责任保险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各位律师:
根据《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2023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海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疫情对律师行业带来的困难和压力,为了减轻律所及律师的负担,经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研究、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省律所团体会费执行按80%收取的减负措施,对海口、三亚、洋浦以外的律师个人会费执行减半收取的减负措施。现就具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会费缴纳事项
(一)团体会费缴纳标准
团体会费根据从事经营性法律服务单位按照上一年度总收入分三档缴纳团体会费。
1.年营业收入(年开票总额)在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缴纳1万元团体会费;
2.年营业收入(年开票总额)在800万元至3500万元(含3500万元),缴纳2万元团体会费;
3.年营业收入(年开票总额)在3500万元以上,缴纳3万元团体会费(封顶)。
根据新的会费收费标准,各律所按照所属档次缴费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2022年度无营业收入的律所,团体会费按照最低档缴费标准的80%缴费。
(二)新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按批准设立时间段缴纳团体会费。
1.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缴纳整年度的团体会费,本年度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的80%缴费;
2.2023年7月1日 至12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减半缴纳团体会费,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减半后的80%缴费。
(三)团体会费缴纳对象
1.参加2022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2.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3.2022年度批准设立的律所(含分所)尚未缴纳2022年度团体会费的应补缴(按2022年缴费标准补缴)。
二、个人会费缴纳事项
(一)个人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新修订《海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律师个人会费统一按2000元缴纳,本年度除海口、三亚、洋浦地区以外的律师,可减半缴纳2023年度个人会费(每人1000元);海口、三亚及洋浦地区个人会费缴纳标准保持不变(每人2000元)。
(二)个人会费缴纳对象
1.参加2022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
2.2023年新转入本省的执业律师;
3.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
4.2022年度从外省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尚未缴纳2022年度个人会费的律师应补缴(按2022年缴费标准补缴)。
(三)个人会费缴费的时间段及特殊情况
1.执业律师以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额缴纳2023年度个人会费(参照个人会费缴纳标准);
2.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从外省转入本省的
执业律师,缴纳整年度的个人会费(参照个人会费缴纳标准);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外省转入本省的执业律师,减半缴纳个人会费,每人1000元(海口、三亚、洋浦地区以外的律师再减半缴费个人会费,每人500元)。请律所行政人员及时办理新转入律师的缴费手续;
3.已缴纳本年度会费,因其他原因转出本省或因其他原因中断、中止、终止执业的律师均不退还个人会费。
四、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的缴纳事项
基于协会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三年,对此律师应一次缴纳三年的保险费。
(一)缴纳对象
1.2019年度缴纳责保费的律师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曾缴纳职业责任
保险费的律师(缴费名单见附件1);附件1中所列应缴纳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名单(仅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曾缴纳职业责任保险费的律师),因律师转所、中止执业等原因造成附件名单有误或未列出的,请报律协财务部核实。
2.本年度从外省转入本省的律师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外省转入我省执业的律师(缴费名单由律所提供);
3.上一年度漏缴责保费的律师
2022年从外省转入本省漏缴职业责任保险费的律师(缴费名单由律所提供);
4.2023年考核合格的新执业律师(缴费名单由律所提供)
2023年考核合格的新执业律师单独缴费。
(二)缴纳标准
全省律师统一每人每三年缴纳责保费700元。
五、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及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时间和缴费方式
(一)缴纳时间
请各律所及分所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责保费统一收取以律所为单位通过转帐或现金存款方式分别存入协会指定专用帐户(注明律所名称及人数,团体和个人会费可一并转款并备注人数)。
(二)缴费方式
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及责保费的缴纳方式为转帐或银行营业柜台现金存入。省律协不收取现金,只核对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责保费的现金存款单和转帐进帐单的金额与到帐情况。
六、注意事项
1.请欠缴2022年度团体和个人会费的律所和个人,务必于2023年6月30日前与本年度会费一并缴纳,否则视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本协会将书面告知省司法厅相关部门不予年度注册登记。
2.请各律所缴费完成后,向协会财务部提供以下电子材料(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1)《2023年度执业律师花名册》(今年新执业律师除外)(附件2)
(2)XXX律所《2023年度团体会费、个人会费、责保费及爱心互助金缴费情况总表》(含律所所有缴费人员名单,今年新执业律师名单除外)(附件3)
(以上文件勿更改表格式样,并使用Excel版,请勿发PDF版以便拷贝。)
(3)所有缴款凭证(会费、责保费及爱心互助金银行转款回单)请发送扫描件并确保图片清晰。(若以现金方式转款,则必须向财务部寄送缴费凭证原件。)
花名册、缴费情况总表及转款凭证电子版发送至财务部邮箱:hnla1289@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XXX律师事务所;其中花名册还发送会员部邮箱:hnla1295@126.com。各律所缴费完成后,请尽快将缴款凭证、缴费总表及花名册发送指定邮箱,财务部将按邮件报送顺序开具票据。
七、转款帐户信息
1.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缴费帐户
户名:海南省律师协会
开户行:海口市工行海甸支行
帐号:2201 0207 0920 0012 888
2.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缴费帐户
户名:海南省律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2650 3252 7029
附件3:2023年度XXX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个人会费、责保费及爱心互助金缴费情况总表(范本).xlsx
通讯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三楼
联系人:胡艳红0898-66161289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