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2015年4月1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活动,保障实习考核的质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省律协对实习人员的笔试、面试考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5至6月份进行,第二阶段在8至9月份进行。参加考核人员第一阶段为申报实习在每年6月30日前的学员,第二阶段为申报实习在每年7月1日之后的学员。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领导、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下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有无下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三)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和遵守情况;

(四)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结束后所进行的统一考核,未书面提前延期考核申请的,将视为已同意参加省律协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所安排的统一考核。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当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省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律协确认。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省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向省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期间的工作日记本;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附于《实习鉴定书》);

(三)指导律师在《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上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相关材料;

(六)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是指:

(一)不少于10篇的办案报告(尽量函括民事、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案件),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论文一篇(论文题目自选,但必须是实习期间独立完成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省律协应当自实习集中培训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十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由省律协现任理事组成,还可以包括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协会理事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参加对所在律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并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相应面试考核小组: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实习人员或者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发现自己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省律协提出调整。

第十八条省律协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省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九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小组对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时,应当针对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中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反映的内容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道德、政治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以及德、勤、技、能综合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中任一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是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小组在面试考核以及提问时要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间,如果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抄报被考核的实习。

省律协于实习人员《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上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经省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省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如果申请执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实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或面试考核任一环节不合格的;

(二)无故缺席面试考核或因违反面试考核纪律被取消面试的;

(三)实习期间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异议或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四)省律协有正当理由及合理依据认定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实习考核不合格的,省律协有权决定延长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自考核公示结束次日起算。实习人员经两次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应重新实习;重新实习期满仍未能通过考核的,在省律协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省律协可以在三至十二个月范围内确定具体延期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3个月实习期:

1、旷课1天(含1天)以上3天(不含3天)以下,或请假3天(含3天)以上6天(不含6天)以下的;

2、办案报告少写2篇(含2篇)以下的;

3、不服从实习管理的;

4、实习日记不符合记载要求达5%(含5%)以上20%(含20%)以下的;

5、笔试不合格的;

6、面试答辩不合格率达20%(含20%)以上40%(含40%)以下的;

7、集中培训期间不服从管理的;

8、其他经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6个月实习期:

1、存在不诚信情形(包括实习日记由他人代写,办案报告由他人代写或编造达到3,实习总结和论文由他人代写或抄袭30%(含30%)以上50%(含50%)以下)的。

2、面试答辩不合格率达41%(含41%)以上60%(含60%)以下的;

3、经批准未参加面试的;

4、办案报告少写3篇(含3篇)以上5篇(含5篇)以下的;

5、实习日记不符合记载要求达21%(含21%)以上40%(含40%)的以下的;

6、旷课3天(含3天)以上6天(不含6天)以下,或请假6天(含6天)以上9天(不含9天)以下的;

7、实习期间独立办案,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8、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或者经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议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12个月实习期:

1、存在严重不诚信情形(包括实习日记由他人代写达30%(含其 30%)以上的,办案报告由他人代写或编造达到5,实习总结、论文由他人代写或抄袭达51%(含51%)以上的;考试、面试作弊)的。

2、办案报告少写6篇(含6篇)以上的;

3、实习日记不符合记载要求达41%(含41%)以上的;

4、旷课6天(含6天)以上或请假9天(含9天)以上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参加笔试且经批准的;

6、面试不合格率达61%及以上的;

7、面试考核前不提交实习材料的;

8、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

9、律师事务所认定实习不合格的;

10、笔试、面试和实习资料存在多项不合格的,根据其情形,相应累加延长实习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1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或者经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议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实习登记:

1、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中培训、笔试或者面试的;

2、笔试、考勤、面试答辩存在故意作弊的

3、未经批准自行中断实习的;

4、经延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或者经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议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情形。

因病住院需提交住院证明和相应的住院期间治疗的病例材料、女性产期或者家庭重大变故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笔试或者面试的,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可以进行培训(到省律协观看培训视频资料三天)、笔试或者面试的补考。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考核决定不服,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除应由实习人员签署外,另由指导律师附加签署,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听取面试录音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对于实习人员申请复核的,省律协进行复查,并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为取得考核合格意见,而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凭不实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3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3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19年818日起施行。此前省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