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路径探讨》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路径探讨
肖拥群 曾秋晓 苗雨萌
摘要: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是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缩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公布生效的背景下,本文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借鉴域外和武汉知交所先进经验,利用自贸港先进制度,探讨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途径的创新立法、强化执法、保障司法,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建议。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立法前沿
一、前言
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简称 IP Securitization)成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的重要课题,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是未来企业金融发展的新方向。我国已经全面开始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的应用研究,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时代背景下,海南自贸港的知识产权建设应走在前沿,对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知识产权赋予金融融资的功能。鉴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众多类别,每一个类别均有不同的特性,对其证券化的安排存在差异性,本文仅讨论各类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大体上均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各种担任不同职能的机构参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商、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与增强机构、托管人与发起人等均出现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发起人在投资银行、法律、会计等专业机构的安排与组织下,将知识产权进行金融化的安排与组合,并进一步转让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通过信用增级使其受让的知识产权资产信用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一定投资级别水平,然后通过承销商,以知识产权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特设载体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发起人转移知识产权资产的对价,用受让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程序
首先,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知识产权资产池;其次,组建特设载体,实现真实出售;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第四,改善发行条件,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五,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第六,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第七,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三、域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经验及武汉知交所模式探究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域外经验
美国是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规模最大、种类最为丰富、交易形式最为灵活的国家,美国没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性立法,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推进更多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从价值评估的发展经验上看,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专利许可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资产评估、交易机构设计、信用增信等重要问题。[1]从社会信用增级制度上看,在缺乏政府信用背书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信用增级机制以此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等级从而确保债券成功发行。
而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家,其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主导”、“立法先行”。日本每一次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如2000年日本对《资产证券化法》的修改,扩大了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财产范围,客观上使知识产权成为可证券化的资产。2002年,制定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此后每年通过制定发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从各个方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实施。[2]从实践上来看,日本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主动作为的方式对生物和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拥有的专利权进行证券化运作,政府设定SPV,以专利技术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融资。[3]政府的高度参与对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武汉知交所模式探究
武汉知交所探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做如下概括:以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所形成的许可、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将其收益包装成类证券的知识产权融资票据,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该有价债券是债权和股权的融合,债券持有人即可在合适的时机选择现金退出,实现债权,也可选择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实现股权。其实质是可转换债券,因此也称为科技可转债。该债券的发行人就是企业本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资产是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许可、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未来收益,可以降低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要求。知交所模式具有操作简便、中间服务机构参与少、发行成本低、投资者退出方式灵活等特点。但是仍然风险较高,风险控制机制难以保证有效。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途径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起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提出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快速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构建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运行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该条例实施后将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立法
按照国内的法律和制度运行逻辑,我国较为适宜集中立法模式,即中央立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项立法或集中立法。海南作为自贸港,在中央立法的框架与基础上,建立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海南地方立法应当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以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两方面为重点,以风险缓释、价值评估和税收优惠为创新突破口,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与仲裁的关系、与公共服务的关系。
在风险缓释方面,海南地方立法可以在中央立法的基本框架内明确以“信托转移”方式或“真实出售”方式转移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将证券化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有效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防火墙;在价值评估方面,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知识产权律师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丰富评估产品线,与证券化紧密结合,尽可能明确选取收益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同时优选那些已经形成既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知识产权展开评估,在探索中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在税收优惠方面,海南可通过建立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鼓励采用税收优惠、发行绿色通道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和发行难度。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强化执法
在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需要遵循“政府主导”的发展理念,还需要加快提升市场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的专业性。但是在培育专业服务机构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这些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督。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分别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并进行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等工作,在知识产权反侵权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南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正迎来涉外知识产权交易量的上升期。在此背景下,包括海关在内的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活动,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签订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并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主要多边合作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事务,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打造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基地。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保障司法
海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坐落地,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必然会大幅增长,面对知识产权的高侵权现象,涉及侵权责任认定,海南法院的知识产权法院、仲裁机构应当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点、操作实践以及平台服务者的认知能力,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具体知情”、“通知与移除”规则等标准,认定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过错,使其承担与其行为特点、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审查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各方利益的平衡。[8]
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立足于国际,涉及中外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纠纷诉讼涉及中外当事人之时,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仲裁,重视司法协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尤其是涉及确立对跨境投资判决、仲裁的国际承认和执行,为未来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跨境投资争议奠定了基础。境内知识产权如需司法冻结或需其他处置的,需境外决定执行机关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处置前,应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听取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证券投资者对有价证券处置的意见,综合评估处置的必要性及市场风险。执行完毕后将司法查封、处置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境外相关负责部门,方便监管部门对处置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奖励机制
海南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规模、资金规模、生产规模等方面欠缺优势,但却拥有一项甚至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这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上遭遇资金缺乏的问题,评估费、担保费都很大程度限制了知识产权变现的步伐。2020年4月海南出台《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单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牵头组织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此项规定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上给予适当的奖励,开启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机制的先河。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等进行适当补贴,有了补贴的支持和丰厚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鼓励进行多种知识产权的组合证券化。
五、结语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在积极探索当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即将生效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建议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借鉴域外和武汉知交所经验,开展以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两方面为重点,以风险缓释、价值评估和税收优惠为创新突破口的地方立法,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此外,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要做好创新立法、强化执法、保障司法的相关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建议,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之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使海南自贸港成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