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加快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次数: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康煜:加快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共建国家和地区间司法合作日益密切,法治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稳预期、化纠纷、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方面的特殊作用日益凸显。各方对加强法治,加快建立专门的涉外法律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2017年6月开始,在司法部正确指导和各方大力支持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筹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于2019年12月8日在广州正式宣布成立,联盟总部(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近日,中国一带一路网邀请到“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秘书长康煜,请他分享对国际法律合作的见解以及后疫情时期如何实践“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展望。
以下是采访主要内容,由中国一带一路网整理。
律师国际交流合作跨入新阶段
中国一带一路网: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的主要业务以及联盟成立的意义。
康煜:联盟章程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五个方面:
第一,搭建以“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律师为主的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国际会议、开展考察、培训、项目等多种活动。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律师、律师组织等与联盟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研究探讨重点、热点法律问题,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第四,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第五,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不断完善。
联盟的成立为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搭建了新平台,标志着律师国际交流合作跨入新的阶段。联盟的成立有利于深化中国律师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律师间的务实合作;有利于加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不断完善。
中国一带一路网:目前联盟有哪些新的发展情况?
康煜:2020年1月,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刚刚成立的联盟在起步发展阶段带来诸多困难。尽管如此,在司法部正确指导支持下,在全国律协大力帮助、在联盟工作团队奋发努力下,联盟实体化运作工作快速推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会员队伍不断壮大。截至今年5月,联盟已拥有近1800名境内、境外团体和个人会员,包括来自54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机构及律师个人,其中团体会员有320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国 31 个省(区、市)律师协会,有关国家和地区律师协会,境内、境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均为联盟团体会员。
第二,举办了“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战略发展研讨会。2020年12月8日,为纪念“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立一周年,“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战略发展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广州召开,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140余名与会代表为联盟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广泛凝聚共识,对联盟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寄予厚望。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网等近十家新闻媒体对研讨会进行报道,收到良好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
第三,设立联盟代表机构。为进一步拓展联盟的业务范围,联盟已先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西安、广州、成都三个代表机构(中心)。目前三个中心在联盟总部的统一指导和授权下,充分发挥各自地域优势,根据联盟的业务范围,积极协助联盟开展相关工作,大力推进联盟实体化运作。
第四,组建专业委员会及国家(地区)工作组。为更好地发挥交流合作平台职能作用,目前联盟正积极组建金融,跨境争议解决,海商海事,投资并购,国际贸易、资源、环境和能源,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劳动争议等9个专业委员会和34个国家(地区)工作组。
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大有可为
中国一带一路网:当时筹备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看到了哪些需求和契机?
康煜:“一带一路”倡议提出8年来,在各方的热情参与和全力支持下,“一带一路”建设快速发展,不断走深走实,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积极响应和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中国已经同1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约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大批合作项目落地生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在促进世界繁荣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多数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市场规模和资源禀赋优势明显,普遍处于经济发展上升期。同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差异大,法治环境较为复杂,国际经贸合作、跨国投资经营存在着法律风险,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各方对加强法治,加快建立专门的涉外法律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的呼声越来越高。
法治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需求很多,大有可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法治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稳预期、化纠纷、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方面的特殊作用日益凸显。同时,经历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律师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目前律师人数已有近53万,律师事务所有3万多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参与国际律师交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主动作为、高效服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已经形成,中国律师有信心,有能力在国际律师交流合作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一带一路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通常会在哪些领域产生诉讼?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康煜:“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而且各国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中国企业遇到的贸易摩擦和投资纠纷通常集中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面临投资市场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和贸易纠纷、劳工、环保、知识产权等合规经营以及涉及外汇管理制度、争议管辖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市场准入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水平存在较大缺口,中国企业现阶段投资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一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出于保护其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通过立法对能源行业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壁垒或政策限制,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
第二,劳务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国家在劳动用工的环境和法律的成熟度方面参差不齐,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直接投资过程中,往往需要雇佣所在国当地的员工,因此也会面临不同的劳务法律风险。目前已经产生的、较为突出的劳务法律问题主要包含涉嫌违反东道国劳动法律政策,忽视待遇和福利保障,人员裁减或调整所带来的行政处罚、诉讼等纠纷。
第三,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相对复杂且十分脆弱,因此环境保护是诸多“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尤为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企业在初期投资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中国企业若不能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及法律制度,将会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创新能力总体偏弱,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偏低,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发达,而各参与国具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层次也各有高低。中国企业在向“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投资时,若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方法,不熟悉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将很容易遭受知识产权资源的流失,甚至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金融交易法律风险。随着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日益深入,对“资金融通”的需求逐渐增加,然而,各参与国的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的差异较大,跨境金融交易与监管的具体情况相当复杂,且金融交易本身具有较难控制、影响范围大、扩张性强等特点,加上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够发达,金融机构有待完善,动员金融资源和配置资源的能力相对不足,导致诸多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金融投资过程中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后疫情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
中国一带一路网:疫情这一特殊背景,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带来了哪些挑战和机遇?
康煜:法律服务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紧密的社会性服务行业,此次疫情的发生让更多的法律服务从业者不得不再次思考挖掘新的业务和创新服务方式这两大难题。
一方面是传统服务模式受到挑战。虽然近年来法律服务行业也受到“互联网+”模式的影响,但总体上法律服务方式还是以客户和法律服务从业者“面对面”形式为主,现在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客户在主客观上都会减少与律师事务所接触的频率,导致律师事务所传统的服务方式受到了挑战。对非诉讼律师来说,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将受到很大冲击。对于注重团队协作的非诉讼业务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无法集中办公将极大地影响团队工作效率,增加运营成本,这就迫使很多律师事务所采用更灵活的管理方式和办公手段。
另一方面是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迫切程度也会因为整体经济形态的调整而受到影响。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迫切程度将对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服务的灵活性提出更高要求。而对诉讼律师来说,虽然一定条件下疫情带来的商事纠纷数量会增加,但上述情况反过来也会影响客户的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
后疫情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如果能够把握变危机为机遇的转化能力,实现弯道超车,将无法避免的挑战变为新的发展机遇。这就要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要保持旺盛的学习能力和强大的应变能力。人类交流方式的演变和新技术的发展,5G时代的来临、数字化文本存储技术的发展正逐步改变着法律服务行业。为应对这些新变化,需要保持对未知领域的好奇心,保持强烈的学习欲望,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符合自身特点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才能具有强大的应变能力,让自己和团队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后疫情时代,新技术发展的脚步并未停滞,密切关注和了解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对律师调查取证、存证、交易架构和文件不可篡改等方面将有很大帮助;同时,法律机器人、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将使律师在案件智能化检索、案件资料可视化、案件项目管理等方面事半功倍。
国际法律合作未来可期
中国一带一路网: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国际法律合作会呈现哪些新趋势?“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未来有哪些发展方向和规划?
康煜: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交织叠加,各国面临抗击疫情和复苏经济的双重挑战。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际法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联盟未来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务实做好法律服务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中方发起成立的国际性律师组织,是“一带一路”各国律师间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联盟所有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这一重要目标,努力推动建设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继续大力推进联盟实体化运作,扩大联盟国际影响力。尽管联盟在前一段实体化运作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这仅是下一步全面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尽快充实秘书处工作团队力量,努力提升网站专业平台功能和水平,加强联盟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联盟国际影响力,协调处理好联盟发展中各方面关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联盟健康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充分发挥联盟专业委员会、国家(地区)工作组以及三个代表机构(中心)的职能作用,助力联盟工作提档升级。根据专业委员会、国家(地区)工作组建设方案,尽快完成相应工作机构组建工作,推动联盟各专业委员会、各国家(地区)工作组认真履职尽责,积极组织相关活动。在联盟统一管理和授权下,充分发挥联盟三个代表机构(中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围绕联盟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构建常态化法律服务网络。“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以我为主的国际法律交流合作平台,是连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要大力提升联盟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会员间加强交流合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打造以联盟为中心,辐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全天候、常态化的法律服务网络。
第五,大力发展境外会员,积极争取在境外设立联盟代表机构,推动联盟全球布局。联盟成立后受疫情严重影响,境外会员发展速度较慢。下一步要重点加强这方面工作,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大力发展联盟境外会员,不断壮大联盟“国际朋友圈”。联盟代表机构是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盟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中心)可以更好地凸显联盟国际律师组织特质,助力联盟在境外工作顺利开展。下一步,联盟将在认真分析论证基础上,积极考虑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中心)。
第六,加强与相关国际和区域律师组织间交流合作,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新成立的国际性律师组织,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加强与国际律师协会、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等相关国际和区域性律师组织间交流合作,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借鉴对我有益的经验做法,有利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律师组织运作机制和模式,有利于联盟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