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2056

                                                                                                                       


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考核办法》于2020年9月5日经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01016









海南省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考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宗旨】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考核,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指导的执业律师。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首次指导实习人员,须在每年5月或8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海南律师协会申报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

第三条【指导律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法制岗位公务员的,执业期限放宽为三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对实习人员一年的指导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作出处罚或惩戒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

第四条【指导律师的责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每月记录并作出评语

)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指导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指导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实习人员不能完成业务实习量的,在相应年度内的律师执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必须实际参与指导,禁止挂名指导或无指导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实际指导。

条【指导人数】一名指导律师一个年度内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名。

条【考核时间】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考核与实习人员的考核同时进行。

条【考核内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道德品行、职业操守情况。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陶冶道德品行和修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为实习人员当好表率。

对实习人员工作日记点评情况。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于每月底在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日记上填写评语,对该实习人员当月实习情况进行针对性点评,评语内容应当包括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掌握技能情况、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等。

)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案件情况。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参与案件办理,在实习人员所需完成的10件案件中,必须有3件以上是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本人法律事务或所在团队负责的案件。同时,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或案件承办律师要在实习人员的办理案件报告书上撰写评语,评语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案件情况及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性意见。案件承办律师撰写评语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需要进行核实确认。

)对实习人员年度实习情况的评语。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在实习人员的年度实习结束后,对其在思想道德、诚实信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做出综合性的书面评语。

)诚信评定。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应当诚实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由实习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填写评语、签名,不得为实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实习鉴定等。

条【考核方式】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考核,主要通过查看实习人员实习工作日记、办理案件报告书、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年度实习评语等材料,结合海南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情况,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条【考核等次评定】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三个等次。

本办法第条考核的项内容全部合格的,确定为“合格”等次;前项内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前项内容中有以上(含三项)为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项内容为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继续保留其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

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并记入个人的信息档案,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

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取消其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并记入个人的信息档案,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

第十条【结果公示】海南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天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变更对其的考核意见。

海南律师协会对公示后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变更对其的考核意见。

公示结束后,海南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告省司法行政机关。

十三【指导律师的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事假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怠于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的;

(七)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八)指导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九)经海南省司法厅认定指导律师已无法行使职责的其他合理原因。

变更后的指导律师应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执业律师,并继续完成指导期间的任务

实习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的,应于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海南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效】本办法自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此前海南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省司法厅李永利书记郑学海厅长陈文彬副厅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省律师工作局各市县司法局海口、三亚工作站

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