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卢家轩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2020〕17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卢家轩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卢家轩,男,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601199010285866。
经调查,2020年4月20日,卢家轩律师到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处查阅“7.5”专案组移送的案件卷宗,从案管处领取了一张光盘,上有“琼海公(刑)诉字(2020)《琼海市公安局141号起诉意见书》”电子文档,名称为《7.5起诉意见书》。随后,卢家轩律师联系了犯罪嫌疑人李XX的妻子许X,并将存有《7.5起诉意见书》文档的光盘交给许X,让许X下载后打印两份纸质件,一人一份。约十几分钟后,许X打电话给卢家轩律师,说起诉意见书内容太多,为了方便阅读,便将起诉意见书转到微信上,并通过微信发给了卢家轩律师。后来,许X又将《7.5起诉意见书》通过微信发给了她老公的姐姐和她的另外一个朋友。
卢家轩律师未经许可,随意将《起诉意见书》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打印,且明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已将该《起诉意见书》上传至微信,有对外传播的趋向,未告诫劝阻,导致该起诉意见书在微信大范围传播。虽然该案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并未进入庭审阶段,《起诉意见书》记载的是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且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卢家轩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海南省司法厅已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卢家轩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1号)。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卢家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