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海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报省律师行业党委

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全省律师提供业务指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省律师开展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

(二)开展专业交流、调研、讲座、研讨等活动;

(三)起草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引;

(四)编辑本专业领域相关书籍;

(五)起草本专业领域业务观察报告;

(六)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立法工作;

(七)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八)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项目;

)承办有关咨询,审议、拟订本专委员会有关议案或事务

)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完成调研报告;

十一)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十二承担有关单位和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秘书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须竞岗产生,特殊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命,报省律师行业党委。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十人,不多于三十人。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原则上现场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微信等形式,但必须有记录,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请。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以上,且具有四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从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向理事会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具体竞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主任、副主任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会向全省律师公开招募,并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推选,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秘书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由主任会议决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更换人选名单,报行业党委审定。

副主任向本委员会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委员、秘书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予以撤换,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

辞去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理事会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行业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近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六)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五)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产生采取自愿报名和本会提名两种方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每名律师只能加入一个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当选委员后不得转任其他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或在候补的委员名单中选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次,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采用推荐方式的,委员会在推荐前应召开主任会议对被推荐人进行研究提名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三十条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律师事务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或者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违反申请加入委员会时作出的承诺;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六)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违反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连续次或者累计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离海南省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四场活动。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就本会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尤其支持专业委员会在欠发达地区开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的专业论坛。

第三十五条对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三十六条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承接的有偿法律事务,其所得扣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的部分作为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于活动举办十日前报协会秘书处审定经后,委员会在活动开展前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积极完成以下工作,并提交本会:

(一)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项目

(二)撰写本专业法律年度调研报告和相关课题

(三)评选本专业年度典型法律实务

第四十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交由本会出版或者以白皮书等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开展律师行业专业标准化规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应当结合本专业业务实践,组织委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本会审核。


第六章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的六十日前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起草的业务指引、律师服务新产品、业务观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发布。

第四十六条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四十七条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七章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

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委员会日常活动的交通费用自理。

专业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邀请媒体记者相关费用包含在活动经费中,不另行支付。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专业委员会承办、协办本会与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可另行申请经费,由秘书处根据本会年度预算协调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2019年8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