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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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律协通[2016]11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律师事务所
团体会费 个人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海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律协工作的正常运转,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本年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会费缴纳标准
团体会费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的执业律师人数分类,执行不同会费标准。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缴纳8000元;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缴纳10000元;
3、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缴纳15000元;
4、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31人以上的,缴纳20000元。
二、个人会费和责保费的收缴标准
根据《海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律师会员个人会费的缴纳标准为:省直属、海口市属律师事务所及三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其他市、县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缴纳会费600元;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律师的会费缴纳标准与分所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会费缴纳标准相同。缴费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转所情况的,可在转入所按标准缴纳个人会费。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的缴纳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期间从外省转入我省执业的律师以及本年度新执业律师应按标准缴纳律师责任保险费,具体缴纳标准为:省直属和海口市属律师事务所及三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执业律师应缴纳责任保险费700元;文昌、琼海、万宁、儋州市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应缴纳责任保险费300元;其他市县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应缴纳责任保险费200元;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律师的责任保险费缴纳标准与分所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责任保险费缴纳标准相同。缴费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中所列应缴律师责任保险费名单,因律师转所、中止执业等原因造成名单有误的,请报律协财务部备案。
三、新执业律师个人会费、责保费缴纳细则
新执业律师收费时间为培训考核公示结束后一周内收取,收费方式参照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会费及责保费,并凭缴费凭证前往律协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新执业律师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并经协会核准的,第一个执业年度免缴个人会费(责任保险费不予免缴),第二个执业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第三个执业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上一年度已享受全免个人会费的执业律师,今年不必再次申报核准,直接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由律所内勤统一收取后存入协会指定帐户,并在花名册中标注减半即可。
减免个人会费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首次申请执业且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
(二)申请执业前无任何经济收入的;
(三)须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除外。
符合减免个人会费全部条件的新执业律师,应向协会提交由本所主任审核合格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的申请书及档案托管中心加盖公章的个人简历证明复印件,于培训考核公示结束后一周内统一交省律协审批,经协会核准后方能免缴2016年度个人会费。
四、执业律师缴纳会费的时间段划分。
执业律师以自然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额缴纳2016年度个人会费;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外省转入本省的执业律师,只收取半年的会费;因培训考核不予通过、延期实习补考核通过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业须全额缴纳个人会费(符合减免条件者除外);已缴纳本年度会费,因其他原因转出本省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终止执业的执业律师均不退还会费。
五、会费和责保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及责保费的缴纳方式为转帐支票转帐或银行前台现金存入。省律协不收取现金,只核对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责保费的现金存款单和转帐进帐单的金额与到帐情况。请各所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责保费以所为单位通过转帐或现金存款方式分别存入指定帐户(注明所名及人数),并务必于2016年4月20日至30日期间将转帐进帐单回单(盖有银行转讫章的复印件)或现金存款单(盖有银行现金收讫章的原件)交至省律协财务部换取发票,请各律所积极配合协会做好收费工作。
请各所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和责保费分别存入或转入如下银行帐户:
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帐户:
户名:海南省律师协会,开户行:海口市工行海甸支行,帐号:2201020709200012888。
责保费帐户:
户名:海南省律师协会,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口市海甸支行,帐号:461602300018010111716。
六、其他事项
请将2016年申请注册律师花名册(今年新执业律师除执业证号不填,其他信息均填写完毕)、内勤花名册盖章原件各一份及电子版本在换取发票时一并提交。电子版本可发送至会员部邮箱:hnla1293@126.com,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件1:《2016年度应缴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名单》
附件2:《2016年度执业律师花名册》
附件3:《2016年度律所行政人员花名册》
联系人:胡艳红66161289
海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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