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参加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及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的】省律协要加强实习培训和管理工作,实习培训工作要坚持实务培训为主,帮助其尽快适应律师实务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风险和执业技能。
第四条【实习管理与监督】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省律协的考核。
第五条【律师所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指导律师直接负责,实行实务指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的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的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培养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七条【申请时间】省律协实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申报制度,申报时间原则定为每年5月和8月期间。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并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向省律协申报。
第八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指导律师;
(二)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六)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
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省律协可以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律师事务所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接收实习人员。
第十条【指导律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专职执业五年以上(从事检察和审判岗位的退休或者离职检察官、法官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能够保证完成对实习人员一年的指导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指导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作出处罚或惩戒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指导律师原则上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三章实习申请
第十一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以申请实习,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待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补充提交);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职业或律师资格证明材料(1.在海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不需要此项证明。2.在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档申请,海南省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后统一向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自行携带档案的,不予接收);
(七)已从事过其他职业的人员,需提交辞职或者退休等证明文件;
(八)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应托管到海南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部门);
(九)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三张;
(十一)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诺书;
(十二)除应届毕业生外,无工作的需要提交无业证明。无法提交的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律师事务所须将原件递交省律协审核。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由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签订实习协议】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省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习申请审核】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补充材料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将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不准予实习登记的情形】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不准予实习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除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人员外,在职人员申请实习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七)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八)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十)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录的。
前款第(七)至(十一)所列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本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省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对省律协作出的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逾期,省律协不再受理。
在上述期限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省律协应在收到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实习证管理
第十六条【实习证管理机构】实习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省律协负责。
【实习证发放】省律协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实习证经省律协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实习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省律协依据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准予实习登记的,颁发实习证;
(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不颁发实习证。
第十八条【撤销实习登记的情形】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予以撤销实习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实习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九条【实习证的换补】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坏。
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或灭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并向省律协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实习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声明的报刊。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省律协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二十条【实习证的收回】出现下列情形的,省律协应当将实习证收回:
(一)省律协未作出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误发实习证的;
(二)实习人员被撤销实习的(一并撤销集中培训及面试考核成绩);
(三)实习人员终止实习的。
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省律协。实习证无法收回的,由省律协注销并公示。
第五章实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限】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一年。
实习期从颁发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实习机构】经省律协同意,实习人员的实习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但在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上述单位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实习业务量】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业务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诉讼案件不低于6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不低于2宗),具体包括参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庭审理、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律师文书;办理仲裁案件不少于1宗,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少于3宗。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就参与的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案件办理报告书;
(二)办理报告书需附载有实习人员名字的裁判文书(不少于3宗);辞职的法官、检察官不需提供办案报告,但需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实习纪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未经省律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所或中止实习。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习管理】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省律协报告。
第二十六条【实习报酬】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实习协议的规定给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相应的劳动报酬或实习补助。
第二十七条【实习考勤制度】实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坐班制和工作日记制。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由律师事务所内勤负责,指导律师每月对实习人员工作日记作出客观真实的意见并签名。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缺勤超过60天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出合格意见。
第二十八条【集中培训】省律协组织对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由省律协根据具体时间确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律协负责制定。省律协可以根据实习管理的需要,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集中培训合格的,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计入实习期间。
省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或者选定培训教材。
第二十九条【授课律师的条件】集中培训应当选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经验丰富、热心律师教育事业,并能总结、传授律师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主要任课教师。受聘参加集中培训教学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累计执业5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纪录;
(三)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职律师担任任课教师的,除具备专职律师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
省律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专业人员作为授课老师。
第三十条【实习中止】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中止实习的,应当向省律协提出申请,经省律协审核审批后实习期限顺延;但实习中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一条【转所实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转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在本所内又无法确定其他指导律师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须转所实习的。
转所实习应当向省律协提出申请,经省律协审核同意,其实习期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解除指导律师】指导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经省律协审核同意。
被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确定指导律师,超过六个月未确定指导律师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解除实习合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合同,或因违反实习合同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报告,省律协应当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四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不完成指派任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管理部门、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并服从指导律师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导和服从工作安排的,由省律协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实习期或终止实习。
第三十五条【实习期满后转所】期满考核合格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在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在合同约定的注册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申请转所执业。
第六章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考核制度】实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制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前十五天内,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召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评议会议,就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作出评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实习鉴定,连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案件办理报告书、工作日记、书面实习总结、考勤登记表一并上报省律协。
省律协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模拟法庭、知识问答、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省律协应当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登记表》上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者,适当延长实习期。
思想道德主要指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业务能力是指是否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习业务量;工作态度是指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勤勉尽责、诚信敬业。
第三十七条【结果公示】省律协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天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省律协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公示结束后,省律协应当经考核情况书面报告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实习期满未参加考核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未参加考核的,视为中止实习,按照本办法有关中止实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重新实习】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后一年内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已进行的考核无效,由省律协根据间隔时间长短酌情确定重新实习期限。
第四十条【实习期满不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后,一年内不申请执业的,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实习证收回并上交省律协。
第七章实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实习纪律】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止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毁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纪延长实习期】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协视情节轻重,延长1至12个月实习期:
(一)不在律师事务所坐班实习的;
(二)实习工作日和工作日记记载达不到要求的;
(三)不参加集中培训或者集中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不合格鉴定的;
(五)擅自变更指导律师的;
(六)擅自转所实习的;
(七)未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业务量的;
(八)其他应予延长实习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规处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省律协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实习证。
被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四十四条【终止实习】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四十五条【律师所或指导律师不尽义务】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导任务或不尽其管理、指导职责致使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不能完成业务实习量的,在相应年度内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取消指导律师资格。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或其他执业律师包庇、纵容、教唆、帮助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行为的,或者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申领实习证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实习鉴定的,由省律协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材料、实习鉴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省律协考核,经查证属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有上述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省律协应当撤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意见,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