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8月18日经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执业律师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规范律师执业培训和法律专业学习,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以及《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执业的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释义

(一) “执业律师”是指取得海南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登记设立的代表处派驻律师、联营实体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

(二)“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期间。

(三)“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

(四)“业务培训”是指为了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省律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安排的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以及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学习和法律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执业律师每个执业年度需按照本办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执业律师年限与培训学时

(一)不满10年的执业律师每年的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

(二)执业满10年不满20年的执业律师每年的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三)执业满20年的执业律师可以免除培训。

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职务或在国家机关从事过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政策法规研究等工作的,凭相关任职证件或由原所在国家机关出具的工作证明,其工作年限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全省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8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含执业满20年的律师)。

第六条执业律师年度执业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第七条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风险培训、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培训、律师实务操作程序及技能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培训以及涉外进修等。

第八条执业培训学时认定

(一)参加由省律协组织的或省律协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现场集中培训、现场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等活动的,每半天计8个学时。

(二)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学习活动,每次计两个课时,但全年累积不超过30个学时。

(三)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2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四)参加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1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五)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1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六)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他地方律师协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集中培训、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2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七)各类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1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八)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每一篇论文可计20个学时;出版专著书籍的,每部计40个学时。

(九)在《海南律师》内部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可计10个学时;在海南律师网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篇计5个学时。

(十)参加各级党派组织的活动或人大、政协、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等省律协认可的其他可以计算学时的情况。

第九条学时认定的依据:

(一)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活动的,凭现场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本人的签名记录作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活动的,即执业律师参加本律师事务所或参加其他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凭组织培训的律师事务所提前向省律协报备的培训计划、执业律师参加学习的签到记录、执业律师参加学习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和培训课件等作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活动的,凭结业证书或相关学时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四)有专著书籍出版或论文发表的,凭已出版的书籍或已发表的论文作为当年度培训课时的认定依据。

(五)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省律协认定的活动的,凭组织活动的党派组织、主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书面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每半天活动计8个学时。

第十条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时已达标,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的学时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职完成法律类硕士、法律或非法律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二)执业律师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司法厅、省律协任何一个单位组织的3日以上的境外(含港澳台)法律专业进修项目,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三)执业律师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司法厅、省律协任何一个单位组织5日以上的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第三章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执业律师未参加本办法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的,延期考核。在延期考核期间,执业律师完成了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予以进行考核,包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通过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省律协每年应将律师继续教育开支列入预算,用于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执业律师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视为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或者其他律所律师培训课时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律师事务所三年内培训执业律师计学时的资格并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处分。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律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