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18〕11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培训授课教师管理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经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已聘授课教师需进一步规范,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等人员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律所动员本所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申报,并填写《海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申报登记表》,此前已应邀授课律师(人员)也需填写申报。

二、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累计执业5年以上,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纪录,无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授课效果好;

(六)认真备课,对教学工作精益求精;

(七)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职律师担任授课教师的,除具备专职律师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

三、课程(或讲座)的范围。

课程(讲座)的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理论,以及三大诉讼法、仲裁等实务,非诉业务的实务操作,以及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课程(讲座)的题目须规范,合乎教学的要求。

四、申报人员须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讲义(要求:言简意赅、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以及PPT课件(要求:简明扼要、图文并茂、提纲挈领、文案适中)。

五、协会将组织协会领导及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的条件及提供的讲义和PPT课件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授课教师,颁发聘书(聘用期三年),并建立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名册,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以会代训的形式,提出培训授课的相关要求。聘任后,如果不再具备聘任条件,或不按协会要求进行授课的,协会将解除聘任。

六、讲授课程的内容及其观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不得与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工作的规定相矛盾。授课的观点要正确,不得误导实习人员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制度的不正确理解。

七、原已应邀授课的教师应按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登记申报,不申报或申报但审核不通过的,将不再聘任为授课教师。        

本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培训授课教师的申报时间截止为3月30日,请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动员本所具备条件的律师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海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申报登记表》、讲义和PPT课件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禄锋    电话:66161292 邮箱:hnla1295@126.com

附件:海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授课教师申报登记表.doc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18年3月8日